為降低建筑類涂料與膠粘劑使用過程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排放,改善北京市大氣環境質量,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北京市生態環境局、北京市應急管理局和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日前聯合發布了《關于嚴格執行建筑類涂料與膠粘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管理的通告》。
通告全文
《關于嚴格執行建筑類涂料與膠粘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管理的通告》〔2023〕2號
為貫徹《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降低建筑類涂料與膠粘劑使用過程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排放,改善北京市大氣環境質量,經北京市人民政府批準,北京市生態環境局、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2年4月1日聯合發布了北京市地方標準《建筑類涂料與膠粘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標準》(DB11/1983—2022)(標準文本可在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官網scjgj.beijing.gov.cn查詢服務欄目中查看、下載)。該標準適用于北京市生產、銷售和使用的用于建筑物,構筑物中橋梁和護欄的涂料與膠粘劑產品,規定了產品分類、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含量限值要求、測試方法、檢驗規則、包裝標志和標準的實施等內容。該標準全文強制,已于2022年10月1日實施。
為進一步強化建筑類涂料與膠粘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管理,扎實做好安全生產和防火工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款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北京市工業污染行業生產工藝調整退出及設備淘汰目錄(2022年版)〉的通知》要求,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北京生產、銷售和使用的建筑類涂料與膠粘劑產品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含量應符合北京市地方標準《建筑類涂料與膠粘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標準》(DB11/1983—2022)要求。
二、按照《北京市工業污染行業生產工藝調整退出及設備淘汰目錄(2022年版)》要求,本市禁止生產有機溶劑型涂料、膠粘劑產品。北京各建筑類涂料與膠粘劑生產單位應按照北京市地方標準《建筑類涂料與膠粘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標準》(DB11/1983—2022)對投入銷售的產品進行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含量檢驗,經檢驗合格的產品應在最小銷售包裝標志、產品說明書上明示執行該標準并出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方可出廠銷售。
三、北京各建筑類涂料與膠粘劑銷售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三條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質量符合北京市地方標準《建筑類涂料與膠粘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標準》(DB11/1983—2022)的檢驗合格證明,如實記錄并保存相關憑證;采取措施,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全面清理庫存,不得采購、銷售來源不明、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含量不符合北京市地方標準《建筑類涂料與膠粘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標準》(DB11/1983—2022)的建筑類涂料與膠粘劑產品。
四、北京各銷售建筑類涂料與膠粘劑產品的市場主辦單位、電商平臺應強化內部治理,切實履行管理責任,督促指導市場、平臺內的兩類產品銷售商戶按照前款要求做好進貨檢查驗收工作。
五、北京市、區有關部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加強建筑類涂料與膠粘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的監督管理,對違法行為依法嚴厲查處。
特此通告。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北京市應急管理局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2023年9月28日
//解讀《通告》//
1、全文解讀
一、《通告》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為做好《北京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北京市防火安全委員會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堅決防范壓減事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中提出的“嚴格含有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涂料等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工作,推動北京市地方標準《建筑類涂料與膠粘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標準》(DB11/1983—2022)的有效實施,進一步強化建筑類涂料與膠粘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管理,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北京市生態環境局、北京市應急管理局、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聯合制定發布本文件。
二、《通告》出臺的意義是什么?
通過明確北京各建筑類涂料與膠粘劑生產單位、銷售單位應當遵守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管理事項,進一步規范本市建筑類涂料與膠粘劑生產、銷售行為,降低建筑類涂料與膠粘劑使用過程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排放,改善本市大氣環境質量,推進本市安全生產和火災隱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順利開展。
三、《通告》制定的依據有哪些?
本文件制定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款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北京市工業污染行業生產工藝調整退出及設備淘汰目錄(2022年版)〉的通知》(京政辦發〔2022〕3號)。
四、《通告》主要內容有哪些?
《通告》共有三部分,第一部分對北京市地方標準《建筑類涂料與膠粘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標準》(DB11/1983—2022)的適用范圍、主要內容及發布、實施日期進行說明。第二部分說明了本《通告》的制定依據。第三部分明確了本市各建筑類涂料與膠粘劑生產單位、銷售單位應當遵守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管理事項以及相關市場主辦單位、電商平臺和有關部門的管理措施:一是本市生產、銷售和使用的建筑類涂料與膠粘劑產品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含量應符合北京市地方標準;二是本市禁止生產有機溶劑型涂料、膠粘劑產品,本市生產單位應按照北京市地方標準對投入銷售的產品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銷售;三是本市銷售單位應嚴格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不得采購、銷售不符合北京市地方標準的產品;四是相關市場主辦單位、電商平臺應強化內部治理,切實履行管理責任;五是有關部門將依法加強建筑類涂料與膠粘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的監督管理,對違法行為依法嚴厲查處。
五、修訂后的《建筑類涂料與膠粘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標準》與原標準相比有哪些變化?
答:修訂后的新地方標準(DB11/1983—2022)與原地方標準(DB11/3005—2017)相比,主要調整了以下幾方面:
對于建筑類涂料產品,新地方標準(DB11/1983—2022)共計規定了19項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含量指標。與原地方標準(DB11/3005—2017)相比,新增了9項指標(含效應顏料類外墻涂料1項、水性裝飾板涂料1項、熱熔型防水涂料1項、防水涂料“其他”1項、地坪涂料“其他”1項、無溶劑型建筑防腐涂料1項、防火涂料2項),刪除了1項指標(溶劑型地坪涂料),提高了3項指標(內墻涂料1項、外墻涂料1項、反應性防水涂料1項),保持7項指標不變(膩子1項、水性和聚脲防水涂料2項、水性和無溶劑型地坪涂料2項、水性和溶劑型建筑防腐涂料2項)。
對于建筑膠粘劑產品,新地方標準(DB11/1983—2022)共計規定了20項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含量指標。與原地方標準(DB11/3005—2017)相比,新增了5項指標(溶劑型2項、本體型3項),提高了12項指標(溶劑型3項、水基型7項、本體型2項),保持3項指標不變(本體型3項)。
2、要點解讀
一、本市允許生產有機溶劑型涂料、膠粘劑產品嗎?
生產有機溶劑型涂料、膠粘劑產品污染較大,不符合首都城市戰略定位。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按照《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相關規定,本市禁止生產有機溶劑型涂料、膠粘劑產品。
二、本市單位生產,擬銷往外埠的建筑類涂料與膠粘劑產品,也要符合北京市地方標準《建筑類涂料與膠粘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標準》(DB11/1983—2022)嗎?
本市生產的建筑類涂料與膠粘劑產品,無論擬銷往何地,其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含量都應符合北京市地方標準《建筑類涂料與膠粘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標準》(DB11/1983—2022)要求。
三、生產單位不具備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含量檢驗能力怎么辦?
不具備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含量檢驗能力和條件的建筑類涂料與膠粘劑生產單位,應當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按照北京市地方標準《建筑類涂料與膠粘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標準》(DB11/1983—2022)對投入銷售的產品進行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含量進行檢驗,經檢驗合格的產品應在最小銷售包裝標志、產品說明書上明示執行該標準并出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方可出廠銷售。
四、外埠企業生產,擬在京銷售的建筑類涂料與膠粘劑產品,需要符合北京市地方標準《建筑類涂料與膠粘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標準》(DB11/1983—2022)嗎?
外埠企業生產,擬在京銷售的建筑類涂料與膠粘劑產品,其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含量應符合北京市地方標準《建筑類涂料與膠粘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標準》(DB11/1983—2022)要求。
五、銷售單位如何進行執行進貨檢查驗收?
建筑類涂料與膠粘劑銷售單位應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審驗供貨商的經營資格,驗明產品質量符合北京市地方標準《建筑類涂料與膠粘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標準》(DB11/1983—2022)及相關產品標準的檢驗合格證明,建立進貨臺賬并保存進貨憑證,如實記錄產品名稱、規格、數量、供貨商及其聯系方式、進貨時間等內容,相關記錄應至少留存2年。
3、簡明問答
一、在京生產、銷售和使用的建筑類涂料與膠粘劑產品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應符合哪個標準要求?
答:北京市生產、銷售和使用的建筑類涂料與膠粘劑產品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應符合北京市地方標準《建筑類涂料與膠粘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標準》(DB11/1983—2022)(以下簡稱:DB11/1983—2022地方標準)要求。
二、DB11/1983—2022地方標準是何時實施的?適用哪些產品?代替了哪個標準?
答:DB11/1983—2022地方標準已于2022年10月1日實施。該標準適用于北京市生產、銷售和使用的用于建筑物,構筑物中橋梁和護欄的涂料與膠粘劑產品,代替了DB11/3005—2017《建筑類涂料與膠粘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標準》(以下簡稱:DB11/3005—2017地方標準)。
三、按照原DB11/3005—2017地方標準生產,且仍在保質期內的庫存建筑類涂料與膠粘劑產品是否可以繼續銷售?
答:較原DB11/3005—2017地方標準而言,DB11/1983—2022地方標準提高了部分建筑類涂料與膠粘劑產品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含量限值要求。DB11/1983—2022地方標準實施后,按照原DB11/3005—2017地方標準生產,但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不符合DB11/1983—2022地方標準的建筑類涂料與膠粘劑產品,不得繼續銷售。
銷售者應聯系上游供應商或產品生產者,請其提供庫存批次產品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含量符合DB11/1983—2022地方標準的質量證明文件。能夠證明庫存產品符合DB11/1983—2022地方標準的,可以繼續銷售。
四、銷售者庫存的建筑類涂料與膠粘劑產品包裝標識中無符合DB11/1983—2022地方標準的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未標注所含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含量的,應當如何處理?
答:庫存建筑類涂料與膠粘劑產品無符合DB11/1983—2022地方標準的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未標注所含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含量的,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和DB11/1983—2022地方標準中包裝標志相關要求,銷售者應立即停止銷售。
銷售者應聯系上游供應商或產品生產者,請其提供庫存批次產品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含量符合DB11/1983—2022地方標準的質量證明文件。能夠證明庫存產品符合DB11/1983—2022地方標準的,須補充完善標識內容后再行銷售。
五、銷售者庫存的建筑類涂料與膠粘劑產品標注的所含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含量超過DB11/1983—2022地方標準限值要求的,應當如何處理?
答:產品明示的所含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含量超過DB11/1983—2022地方標準的,銷售者應當立即停止銷售該產品。